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
(2008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各种获奖、申请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不享受学费减免;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免试推荐校内外研究生资格;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并要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以一年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决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材料、检讨书、申辩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关于该生违纪事实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再犯者;
(四)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三章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或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学工办、教务办具体办理,与舞弊、旷课等相关的报教务处审查,与其它条款相关的报学生工作处审查。
第十三条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学工办、教务办查证、讨论并做出决定,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发,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学工办、教务办查证,院务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学院学工办、教务办整理相关材料,经院务会议讨论签署意见,然后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有权在征求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情况,应及时了解清楚,提请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协助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出处分决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因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有关学院重新处理并上报。
第十九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意见的学院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两名以上)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处分决定同样有效,同时,应有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及同班同学在场并在送达记录上签字。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寄给学生家长一份。
第二十一条记过及以上处分决定应以校行发学生字文件形式下发,并及时在校内橱窗或网上予以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除外。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分 则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分别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行为;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二)私自制作、散发非法刊物或传单,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制造混乱的行为;
(三)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等行为;
(四)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的行为;
(五)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组织、参与或宣传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七)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准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出入校区公共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诽谤、威吓、陷害、诬告、骚扰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开他人信件、电子邮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各类单项奖学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通过网络散布违反宪法、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旷课、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